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厅《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厦门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统招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统招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各二级学院学工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收入低且再就业能力差,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2.父母年老、体弱多病,劳动力弱,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人)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或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有乡镇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工作处核查认可的。
(二)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学生、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
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低保家庭子女,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3.父母双方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应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应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四)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例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出入酒吧、夜总会或高档餐馆等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2.平均每月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1200元的;
3.有抽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它消费型不良嗜好经教育不改的;
4.因为家庭建房、购房、做生意、投资等原因欠下债务的;
5.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6.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7.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不再符合第八条(一)、(二)项家庭经济困难标准的;
8.其他经学校和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两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累加后得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分(V)+民主评议测评分(W)
1、家庭经济情况测评
各学院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父母收入情况、家庭情况和学生获奖助贷、勤工俭学情况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详见附件 《高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学院以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分(V),最高分90分。
2、民主评议测评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表现情况、消费的情况。由评议小组成员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表》上打分,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W),最高分15分。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本人申请
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自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调查表》。
2、学院测评
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高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中的各项指标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
3、民主评议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济情况测评结果以及学生表现情况、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4、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学业完成情况等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由高到底排序,并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而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和等级,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学院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二级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及时更新。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该生当年的其他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第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各学院不仅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依托年级认定评议小组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确保应助尽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