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以及福建省、厦门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退役士兵学生教育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学生指选择自主就业、退役一年以上,自愿报考我校,且被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生。
第三条 退役士兵学生教育资助包括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其中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专款拨付,其他资助政策按现行校内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高职(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
第三章 资助年限、程序及管理
第五条 学费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高职(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此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六条 退役士兵学生录取报到10个工作日内,各二级学院要积极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审核汇总后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合格后,报送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首次申请成功后,学生须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再次申请当学年学费资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退役士兵学生学费资助款由上级财政拨付学校,学校应及时将资助经费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给学生本人,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九条 学校资格审核发现申请学生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行为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