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闽教财〔2009〕176号)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收支,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生资助资金运行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实施的“奖、贷、助、勤、补、减、缓”等各项资助支出项目。
第二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资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建立资助资金专帐,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四条 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助资金收支业务,认真及时做好资金的收支余核算,做到收支清晰,账实相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人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抵扣和拖延支付。
第六条 对资助资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同时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