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1-05浏览次数:559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8号)及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源地贷款性质与条件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政策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额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1.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跟踪管理。

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的学生必须在其离校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时应通知生源地办理助学贷款机构。

2.各学院负责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对不良使用贷款的学生应给予警告、教育并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开展对贷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银行做好借贷学生的续贷声明、毕业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要广泛开展“诚信”、“成才”系列资助育人活动,鼓励贷款学生珍惜国家助学贷款,努力学习,成才报国。

(四)附则

1.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