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校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1-05浏览次数:2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激发潜能,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发挥奖学金的引领示范作用,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特设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校奖学金,并根据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校奖学金评选方案》(厦南洋校〔2015〕10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凡在厦门南洋学院正式就读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品学兼优,符合参评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评选。

第二条 评选基本条件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勇于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评定学年所有课程要求达到“及格”及以上评分;评定学年宿舍卫生评比合格率达80%及以上的宿舍成员;学生工作处、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公益或义务劳动出勤率达70%及以上者。

第三条 奖学金等级与名额

“南洋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每学年奖学金总额15万元。

一等奖学金受奖面占学生人数的1.2%,奖励金额800元/人;

二等奖学金受奖面占学生人数的2%,奖励金额500元/人;

三等奖学金受奖面占学生人数的4%,奖励金额300元/人。

第四条 评选办法

为保证奖学金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各班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奖学金评审具体工作。

由于各专业、各年级课程难易程度不同,课程安排也不平衡,为保证奖学金评选能公平合理,由学校评审委员会按学生人数比例,将该学年各等级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院。各学院评审小组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际情况,再将名额分配到本院各年级、专业。

各班奖学金评审小组应由辅导员负责,对本班的申请者严格按条件进行衡量,对符合参评条件者,可提出推荐建议名单,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本院分管院长。凡是未经辅导员签署意见而送交的申请,不予受理。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者均视为自行放弃。

各学院评审小组应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具体负责,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和规定,根据本学院所分配的名额和各班的推荐建议名单,将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申报者,依据学年总评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评选,提出学院建议名单,受学院推荐的学生,应填写《南洋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工作处。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者均视为自行放弃。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评选小组根据学生递交的申请书进行讨论,提出推荐名单,向全班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确定推荐名单,报本学院评审小组。

(三)学院评审小组,按照各专业、年级的分配名额,根据申报者的学年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评选,提出学院推荐名单,报校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安排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校评审委员会。

(五)校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批,将评审后的建议名单在全校公示5天,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校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由学生工作处进行核查。

(六)校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名单,报校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 评审时间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的9旬评审上学年的一、二年级奖学金。

第七条 在评定各类奖学金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必修课、公选课考试有一门(含一门)以上不合格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每学年宿舍卫生评比平均合格率低于80%,其宿舍成员;

第八条 其他说明

(一)缓考、参军入伍、休学前修完评定学年相应课程的学生属于参评对象。

(二)交换生在游学学年不再参与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三)学院可根据评奖办法制定评审细则。

(四)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作如下处理:

1)取消所获得的荣誉。

2)全额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3)情节严重的学生,按照《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