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助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1-05浏览次数:70

为帮助学生应对突发性变故引起的经济困难,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同时引导学生增强感恩意识、勤俭自立意识和诚信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

1.学校从事业收入中划拨经费;

2.团体或个人捐助的经费。

第二条 资助范围

国家统招全日制高职大专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3.学习勤奋,积极向上;

4.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生活简朴;

5.由于家庭或本人的突发性变故等原因,造成学生在校生活无法保障或生活水平偏低。

第三条 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无偿性补助。

第四条 无偿性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1.无偿性补助的申请

1)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申请附件),并提供佐证材料,如医疗机构诊断身患重大疾病的证明及医药费支出凭证;

2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进行审核,确定补助标准;

3)学生申请表经辅导员、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连同佐证材料的复印件一起报送学生工作处。

2.无偿性补助的发放

学生工作处汇总无偿性补助发放材料,提交学校财务部,由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助存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应急救助款予以收回:

1. 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 申请材料中有瞒报、欺骗行为;

3. 滥用应急救助款,日常生活挥霍浪费;

4. 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

第六条 应急救助款的审批和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要本着关心、爱护同学的原则,专款专用,切实保证救助款真正发放到急需的学生手中,同时以此为契机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自立自强教育。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者,除收回全部救助款外,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