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闽财教[2007]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大专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特困生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贫困生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四)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在学生中加强国家助学金申请及评定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申请办法及评定程序。
第八条 每年10月15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及等级认定情况综合平衡后,将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按等级进行等额推荐。
(一)班级评议:在已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中进行民主评议推荐,确定特困生助学金(受助人数各学院综合平衡,平均不超5%)、贫困生助学金(受助人数各学院综合平衡,平均不超15%)学生,班级辅导员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限额等额向所在学院推荐。
(二)学院工作组:学院工作组召开会议审核各班级推荐名单,按限额等额提出本学院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资助系统审核上报,打印《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学生进行审查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及教务处等处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出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厦门市教育局审核。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在国家助学金批准到位后,分10个月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实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集中支付通知》(厦教综〔2016〕3号),厦门市民办高校的国家助学金施行集中统一支付,所需资金由财政与高校共同承担,其中财政承担76%,委托经办银行集中统一发放到受助学生资助银行卡账户;高校承担24%,资金从高校事业提取的奖助学金经费中安排,每月按时拨付到受助学生资助银行卡账户。
第十二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或停发助学金: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或情况明显不实的,追回已发助学金;
(二)超出一般学生消费水平,发现在借贷平台分期消费行为者,从次月开始停发助学金;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次月开始停发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闽财教[2007]72号文件以及厦门市教育局、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各班级在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