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班级: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规范对有关评审材料的报送和管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安排2016-2017学年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厦教高[2016]22号)以及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及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今年分配有 国家励志奖学金 名额155个,国家助学金名额650个(“特困生”200名和“贫困生”450名)。请按照以下标准和要求,做好我校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的推荐评选工作:
一、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下达的名额内,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一年级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品学兼优量化标准按以下基本原则由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1.学习刻苦,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良好,在评审指标内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没有不及格科目;
3.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评审指标范围内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者,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国家助学金
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依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各学院助学金的评选时,优先满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的学生的申请,优先满足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
二、统一使用审批表格
各二级学院必须使用标准表格(见附件),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首页要求统一电脑填写。
三、名额分配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我校共有名额155个,依据各二级学院汇总14级和15级高职在校生人数比例,具体分配如下:经济管理学院/橱柜学院59名、建筑工程学院31名、艺术设计学院26名、外国语与旅游学院14名、机电工程学院12名、信息工程学院8名、人文社科学院(不含五年专)5名。
(二)特困生(2000元/学期)我校共有200名,根据各二级学院高职在校生比例,具体分配如下:经济管理学院/橱柜学院71名、建筑工程学院34名、艺术设计学院32名、外国语与旅游学院23名、机电工程学院20名、信息工程学院13名、人文社科学院(不含五年专)7名。
(三)贫困生(1250元/学期)我校共有450名,根据各二级学院高职在校生比例,具体分配如下:经济管理学院/橱柜学院161名、建筑工程学院77名、艺术设计学院71名、外国语与旅游学院52名、机电工程学院45名、信息工程学院28名、人文社科学院(不含五年专)16名。
四、严格规范材料报送
各二级学院必须按照材料报送的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填写报送评审材料。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学生管理部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总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各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
(三)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相应调整。
请各二级学院按此通知,抓紧组织开展评审上报工作。各二级学院请以学院为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材料、11月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评审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周扬杰老师处,并将所需电子档发送至邮箱390895639@qq.com。
附件:
1.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需纸质档原件一式两份)
2.《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需电子档、纸质档各一份)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纸质档原件一份)
4.《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纸质档原件一份)
5.《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需电子档、纸质档各一份)
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