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队士官人才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厦门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我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大专应(往)届毕业生。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三条 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高职(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三章 资助年限、程序及管理
第四条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高职(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中职高职连读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五条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管理等规定,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以及《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管理实施办法》(厦南洋学工〔2017〕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退回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上级财政将资金拨付至学校后,学校应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按照规定要求,对直接招收为士官学生的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杜绝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直接招收为士官学生,学校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