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2-27浏览次数:2685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制定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我校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确定。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申请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在校学生,要求在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均达到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课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优先,对学校和国家有特殊贡献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学院成立学院评审工作组。各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各学院开展初审,并将候选学生申请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5个工作日,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初审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各学院候选学生资格,将初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通过单个答辩的方式终审学生获奖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候选学生现场答辩情况无记名投票评审出我校国家奖学金学生推荐人选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评审结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人选建议名单,报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和材料上报厦门市教育局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实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集中支付通知》(厦教综[2016]3号)及实施方案,自2016年秋季起,由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且审核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发放清单、集中支付指令递交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账户里,并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厦南洋学工〔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