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制定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评选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年级)前40%;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40%、但达到前50%,具备第四条第(一)、(二)、(四)款条件的学生,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或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一)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二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
(四)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对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学院成立学院评审工作组。各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各学院开展初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推荐学生名单,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初审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各学院初审结果,提出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学生名单和材料上报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实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集中支付通知》(厦教综[2016]3号)及实施方案,自2016年秋季起,由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且审核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发放清单、集中支付指令递交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将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账户里,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厦南洋学工〔2017〕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